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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货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吗?

imtoken正版下载 2023-01-18 11:22:23

【有趣的民法典系列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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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图星雨法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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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有趣的解读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保护,新型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判决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 从本文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新型权益。 那么,这里的数字货币是包括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区块链虚拟货币,还是仅指未来央行发行的人民币数字货币?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一头雾水? 这些名词是什么?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笔者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些名词概念。 因为笔者不是区块链从业者区块链比特币违法吗,所以理解比较简单。 如有错误,请指正。

所谓“区块链数字货币”,区块链本身没有问题,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具有数据一旦写入,就很难更改的特点。 引起混乱和争议的主要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不仅是技术创新,更是制度创新。 这就涉及到一个基本的概念,什么是货币? 我们学校的政治教科书说金钱是一般等价物。 这只是货币的属性,不是货币的本质。 我理解货币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契约,货币的本质是无差别地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为的权利。 当我们通过出售我们的劳动或产品获得货币时,我们就获得了不分青红皂白的索取权,我们可以通过向他人交付货币来行使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为的权利。 因此,人们在积累货币时,实质上是在积累债权。 货币不重要,索赔才重要。 除了货币,权力和魅力也是宣称的来源。 尤其是宗教领袖,甚至可以凭借个人魅力获得无条件要求他人去死的权利。 所以,朋友们,不要只把赚钱作为你的目标,还要把获得更多的理赔作为你的目标。

回到本文主题,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由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与所有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赖于具体的货币机构发行,是根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 从我上面的分析来看,比特币还不能被称为真正的“货币”,因为人们还没有为它订立社会契约。 但比特币因其总量有限、交易安全等优势,具有成为未来“货币”的潜力。 应该说,比特币提供了一种替代现行法币体系的方法,这有点试验性。 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倡“私人货币”论,认为应该允许私人货币发行,通过市场竞争才能产生最好的货币。 但是,私人货币好还是国家货币好还是坏,经济理论各有说法。 而且,货币发行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

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出现了Ethereum、Ethereum、ICO等。 这种创新涉及融资体系的创新。 也正是这种创新,导致了币圈的混乱。 以太坊是一个区块链平台,以太币是这个平台上的代币。 和我们90后印象比较深刻的代币相比,那就是Q币了。 当然,以太坊比Q币更先进。 区块链行业创造性地发明了ICO融资体系。 ICO,即首次代币发行,类似于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CO的出现不仅给区块链行业带来了生机,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发行的代币越来越多,出现了所谓的“空气币”,即没有应用场景,只用于收钱的代币。

由于ICO乱象,2017年9月4日,央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融资主体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发现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并认为,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世界货币。 在市场上流通。”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所有区块链数字货币投资交易均构成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此,法律条文空白,监管层面也处于矛盾状态,司法实践也不统一。 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笔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倾向于将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解释为类似于赌债的自然债,即已经支付的不能请求追偿。退回,未支付的不得索取。 支付。

3. 有趣的案例

一、案情:当事人借高利贷与他人合作购买以太币矿机,要求对方支付以太币

陈某与蔡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蔡某购买一台由6合1 470显卡及配套硬件组成的电脑主机,出租给甲方,租金以利润形式收取分配。 蔡某作为电脑的产权人,负责全面管理; 保证机房正常使用、水电正常供应、计算机质量保证、软件正常运行等; X,该账户资金支出经陈某书面同意,并向陈某公开该账户。后蔡某在火币网开立账户,并绑定陈某手机号码。

后来,双方就挖矿量和挖矿收益发生了争执。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支付合作利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蔡某违约致使其无力偿还高利贷债务所造成的损失。 账户中未售出的以太币。 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的部分请求,责令蔡某向陈国柱支付合作经营利润、宽带费和违约金,但法院不支持陈某的其他主张。 法院认可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区块链比特币违法吗,但不支持陈某支付以太币的请求。

江苏高院在再审中援引《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以太币是一种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其流通需要通过网络。在本案中,交换买卖,陈国柱要求蔡克俭“支付”交易中涉及的以太币本身,这已经被禁止。法院分割的共同管理账户中,还有909.44个以太币由蔡克建持有,故陈国柱主张蔡克建支付以太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这并无不妥。”

2. 评价

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并未认定双方的合作合同构成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法院也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虚拟数字货币的请求。货币。 对此,笔者建议区块链行业投资者应选择仲裁管辖。 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仲裁裁决中确实存在应保护虚拟货币产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