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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案例揭示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负

imtoken地址是什么 2024-01-13 05:12:21

长期以来,虚拟货币一直没有被监管机构接受。近年来,虚拟货币逐渐从备受推崇的黑科技演变为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与此同时,投资各类虚拟货币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

七大案例揭露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并后果自负

案例一

2018年7月,聂被介绍给秦,得知秦购买了一枚外国“狮子币”,通过投资理财赚取了不菲的收入。于是,聂委托秦帮他购买“狮子币”进行理财,并通过手机银行将25346.1元转给秦。

2018年10月8日,聂在秦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了个人账号,秦登录聂为他购买了2000个狮子币。

同年10月13日,Lion币市值贬值导致投资资金消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狮链钱包”被强行关闭。为此,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归还本金253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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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张是西安一所大学的女大学生。一次偶然的邂逅,她爱上了李校友,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去年11月,张某发现李某有网上投资的习惯,收入可观,羡慕不已。

随后,李先生指示张先生在网上数字货币投资平台注册账户,并在李先生的操作下,用1万元为张先生购买了9888个DC币,然后使用了DC币。用比特币换张。今年2月2日,张某按照男友的指示,再次支付2万余元购买DC币。

3月份,张某发现自己的账户里没有以上两条交易记录,就找男朋友问了。李说他确实为张某购买了DC币,不知道为什么没有交易记录。两人为此吵架,分道扬镳。

今年6月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3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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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通过好友郑某的介绍投资了“Tick”和“DK矿机”北京虚拟币案例,并承诺3个月内还清本金。赵某出于对郑某的信任,向被告人支付了108万元,委托被告人购买了“滴答币”和“DK矿机”,并处理了相关财务事宜。

郑某只付给赵某“收入”44046元,然后告知他所有的投资款都花光了。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人郑某返还委托理财资金。

案例 4

去年3月,徐州男子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火币赔偿损失12万余枚“泰达币”,约合人民币80万元,并已就第一次侵权赔偿部分损失25278枚“Tethers”。系绳”。

案例 5

2017年12月,赵某中通过吴某宇的介绍投资了“RSK项目”。赵某中先后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向庄某霞、庄某生控制的虚拟地址汇出17.8355比特币,购买RSK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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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RSK 项目”崩溃并逃跑了。赵某中发现自己受骗后北京虚拟币案例,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吴某宇告上天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宇返还17.8355比特币或63653< @1.1595元。

案例 6

2018年6月,根据“粉丝联盟”网站发布的广告指引,姚明参与了被告在海外Xbrick.io网站购买以太币的行为。 Octopaul项目的OPC虚拟货币公开发售。姚明随后以平均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5个以太币,并用2个2.2175个以太币参与了章鱼保尔数字代币OPC的“第一轮公开发售”。

2019年4月18日,姚明发现自己无法正常登录“球迷联盟”网站。感觉被骗后,将北京泛盟科技有限公司告上石景山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校长。

案例 7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陈某莲因投资IPC国际集团“RM”与余某智发生财务往来。他还多次向余某之银行账户转账19万余元。之后,IPC国际集团网站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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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陈某莲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之在资金占用期间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8个典型案例中,法院驳回了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规定,虚拟货币不是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的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同时,公告也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风险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由于买卖双方的标的物均为虚拟货币,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这种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引起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因此,上述八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英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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