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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中如何解决证据问题

imtoken地址是什么 2023-08-26 05:11:06

每一个办案过程都要注意取证

杨玉冠和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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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冠

网络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手段,编造虚假信息,设置诈骗,远程诈骗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打击和防范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多,犯罪团伙的运作方式不断调整,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公司经营。电信诈骗团伙有头目,分工明确。 “公司”内部人员分类明确,制定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和晋升机制,并辅以分红、报销、休假福利等政策。二是海外转移趋势明显。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电信技术的互通性,逐渐向海外转移。三是广泛运用高新技术手段。网络电信诈骗团伙通过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更改显示的来电号码,迷惑受害人;利用网上银行技术,对赃款进行快速分流、划转、提取,规避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的手段。四是打击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除了汇款账号外,无从得知施暴者的具体情况。此外,在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导致侦查、逮捕、审查程序复杂,办案成本高,影响打击效果。

基于此,如何收集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需要高度重视。

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

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步侦查需要一定的证据线索入手,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对司法机关发现的调查。

受害人的举报是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受害人一旦遇到网络电信诈骗,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时,必须出示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即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您应重点查询被骗地点、事件发生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力争获取所有相关详情受害者可以提供的。由于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难以即刻侦破,且受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需要为每一位受害人制作详细的举报材料,以利于案件的集中处理和赃款的退还在将来。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汇款所使用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检查,对涉案信息和植入的恶意程序进行固定提取。

调查人员可以将受害者接到的诈骗电话追踪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的IP地址。服务器上的“通话明细记录”记录了通话连接的整个过程被国外诈骗案怎样报案,包括通话时间。 、虚拟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以“通话明细记录”为证,不仅可以确认该团伙的诈骗电话数量,还可以形成从该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调查人员还需要及时获取并修复受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受害人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同时依次查询资金流向,反映最终退出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和占有赃款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搜查涉及银行卡转账、取现、开户的人员,收集银行卡收卡人员和取款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及时组织抓捕。方式。

现场逮捕阶段的取证

互联网电信欺诈非常隐蔽且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要及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对提款发卡机构、收卡机构、提款人员等网络电信诈骗“非核心”相关人员进行讯问获得的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调查的线索,或者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需要警方和相关技术人员逮捕欺诈窝点人员。进入诈骗窝点后被国外诈骗案怎样报案,侦查人员应尽快控制所有人员,恢复原位,并进行现场录像,并定位。此过程应侧重于拍摄人员的外观、位置以及放置在工作站上的计算机、笔记本、脚本和备忘录纸等物品。这有利于恢复诈骗窝点的工作状态,对后期审讯和理顺犯罪嫌疑人关系有一定的支撑作用。

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提取物证,逐人立案。欺诈窝点中的所有电子设备和相关的实物和书面证据都必须登记和扣押。特别是当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剧本、业绩表、涉案银行卡、U盘等涉案工具,应单独包装封存,形成查获物品明细,便于对应将来搜索。

调查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子设备进行检查,避免数据损坏,并对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救援”检查和固定,以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诈骗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单独控制,对正在进行的诈骗进行现场突击审讯。使其明确每个人在团伙中的级别和角色,为以后的审讯工作争取主动权。

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收集

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侦查、检察机关取证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整理证据等。

讯问犯罪嫌疑人口供,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也是进一步取证的关键线索。讯问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相互认定的方式,对各自供述内容“去伪存真”,准确把握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作用。在组织中。这些供词可能对犯罪集团的主要人物不利。因此,要注意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的相互核实,同时以客观证据加以核实。

客观证据的收集应以“通话明细”为主线,以厘清案件事实。为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恢复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要在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受骗事实之间建立证据联系。而“通话明细”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从证据的关联性来看,只有在被害人与诈骗窝点的诈骗行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才能为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部门还应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文件进行专业鉴定。尤其是对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等进行身份识别;书证纸质版应当送司法鉴定机构笔迹鉴定,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直接证据。

侦查部门还将收集各种辅助证据,包括获取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个人通讯记录、账户交易明细等。调取前两条记录可以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时间、随行人员以及与诈骗窝点负责人的沟通情况,当事人名下账户的交易情况可以反映非法获利。这将是审判中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审判定罪要把握证据的运用

互联网电信诈骗的行为和结果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甚至跨界或跨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我国有管辖权。由于网络电信诈骗的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恰当的。

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此类行为的犯罪行为不同,跨境或跨境互联网电信诈骗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名义进行处理,可以获得境外和境外侦查和合作司法机关。在国内起诉和审判阶段,处理网络电信诈骗罪,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网络电信诈骗证明应当准确把握“证据可靠、充分”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笔者认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仅足以使法官相信被告人实施了涉嫌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通常需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的证言(特别是应注意被污染的证人的证据)。信息)、资金转移记录、现场抓捕视频记录、电信网络联系记录等,即只要能证明有罪,无需任何案件证据,就可以包罗万象。对网络电信诈骗团伙成员,要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重点打击在该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要分子。其他人应按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取证的特别注意事项

互联网电信诈骗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可以跨省、跨国甚至跨国进行。随着对跨境网络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侦查人员经常出国执行抓捕任务。指挥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通过沟通最大限度地获得当地司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外,应熟悉相关国际法(国际公约),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同时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对相关案件的管辖。

由于此类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客观原因导致整个证据链无法固化和关闭的情况。证明力推动诉讼顺利进行。在部分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件中,可能存在“外包经营”,从而导致涉案团伙,如招运人员团伙、设备保安团伙、专职集卡贩卖团伙等。对于这些群体的取证,还应坚持相关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人证、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多方面进行证据的固定,消除缺陷,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五点核实事实

雪佩熊灵

针对互联网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查找取证难度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查明案件事实:

首先,注意澄清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此类案件涉案人员较多,侦查人员要防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不将无关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比较,并根据其到达犯罪窝点的时间、出行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

第二,对于帮派案件,要注意理清结构。有时会有多个诈骗团伙聚集在同一个诈骗窝点。他们彼此熟悉,作案手法相似,但作案时并无关联。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成员组成进行区分和明确,为查明事实奠定基础。

三、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审讯。由于此类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反侦查意识强,通常会串通提前招供,定期销毁演出记录,并经常同时被捕。 因此,侦查人员应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讯问,利用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猜疑,寻找案件的破绽。

四是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作案过程。肇事者通常具有多重身份。作案时,他们通过代号和昵称相互联系。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经常会吐槽,记不起作案的具体情节,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应认真检查其个人财物、银行卡、工资单、绩效提成记录,制定周密的审讯策略,查明其作案时的身份、登录账号、固定工作手机、电脑等。身份对应作案时的代号,以查明作案事实。

五是多渠道与受害者沟通。网络电信诈骗案的受害者通常分散在全国各地,有时使用的手机和银行卡都不是实名制。侦查人员要注意寻找身份真实、被骗金额大、次数多、电话联系记录多的受害人。由于侦查人员人数有限,讯问可以结合书面说明,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特别是特别的细节,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关注人员、信息和资金审查

王永玉坤香

针对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见面,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难以确定一一对应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员、信息、资金”三个维度的关系,三个维度并重。

首先是人事维度的审查。与传统的认定、认定不同,该类案件的人员审查应以犯罪窝点的客观证据为重点,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建立对应关系。网络电信诈骗多为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每个犯罪嫌疑人经常通过“传阅单”传递受害人的相关信息。 “流转单”记录了受害人的身份、诈骗金额、时间等信息。检察机关审查时应注意将此信息与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对比,查明被害人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是否与“转账单”印证。 如果不同来源的证据要素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此外,考虑到“安全”问题,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往往频繁更换犯罪窝点和成员。在没有“传票”等相关书证或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情,确立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的对应关系。

二是信息维度的审查。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进行诈骗电话。因此,侦查机关通过电子证据远程检查获得的IP地址和通话记录,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一方面,IP地址和犯罪地址之间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检方在审查时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根据受害人通话记录中的信息找到受害人,然后结合受害人的出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受害人的供述与诈骗和捏造的对应关系。内容,并将受害者被欺骗的事实与受害者被欺骗的事实进行比较。证实犯罪窝点。这样就可以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建立起一条网络信息链,也可以得出唯一的结论。

第三是资金维度的审查。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将钱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后,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专人将大额资金分配到数百个提款账户,然后将现金取款人员将钱转入银行卡。提款账户中的钱从ATM机中提取。显然,在正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很难追踪到特定欺诈资金的流向。但可以通过重点考察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有的案件推高交易记录后,发现窝内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了受害人发送的银行卡;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发送的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可以在犯罪窝点中找到。这些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否在犯罪窝点被犯罪嫌疑人欺骗,但可以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作者: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没有受害者陈述也可能被定罪

张楠继超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时,往往会在作案者的诈骗窝点中发现大量汇款记录。但由于受办案时限和取证能力的限制,往往只能识别部分受害人。在被害人身份不明或被害人陈述缺失的案件中,是否认定相关犯罪事实,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缺乏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中,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案:由多名分工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式等细节相互核实。犯罪团伙账户汇款等书证佐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电子证据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犯罪团伙的内部记录相佐证。案件中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没有被害人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第二种情况:多名分工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数额、诈骗方式等细节相互核实。犯罪团伙账号汇款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书证相互印证,但由于时间推移,通话记录和银行监控录像已丢失,无法找回,存在疑问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笔者认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诈骗时间、被害人地址、诈骗金额、诈骗方式等细节可以相互核实。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点一致,足以证明犯罪的发生和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因此,即使没有受害人陈述,也应该确定案件的事实。

第三种情况: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可以相互核实,犯罪团伙的内部工作记录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可以相互核实。对方,但缺乏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汇款来源。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害人的存在,不宜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在缺乏被害人陈述的互联网电信诈骗案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应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根据案件的不同证据情况,区别对待。即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护的基础上,结合书证、电子证据等综合判断,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案件事实根据证据确定。当存在疑问且结论唯一时,即使没有受害人陈述,也可以确定欺诈事实。

(作者: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